国家医保局:进一步加强定点销售药店药品“阴
栏目:专题报道 发布时间:2025-10-13 09:38
中国网10月11日电 据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10月11日消息,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药品“阴价”监管处理。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零售药品“阴价”监测处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局通知,对非医疗患者比未参保患者实行“阴和价”(价格歧视)。根据《中华民国人民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等法律要求,设计指定药店通过向放心患者销售高价药品赚取收入,涉嫌价格欺诈。同时,对违反定点药店“不公正、歧视”管理要求的,侵犯参保人权益、违规使用医保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进一步加强。(一)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将定点药店“阴阳价”作为重点监控项目, 明确处理“阴阳”问题的要求。安排辖区内定点药店对药品“阴阳价”问题进行自评自纠,立即纠正价格歧视问题,让放心群众放心。 (2) 主动筛选有关主要类型的线索。聚焦高端药物针对不同地区定点药店药品价值或价格差异巨大的情况,我们将通过近期群众信访和舆情报告的医保、体保经典审查数据,寻找区域药店药品“阴价”问题的线索。 (三)充分调动社会管理力量。定点药店实行“阴阳价”,是违法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行为。各地可按照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资金的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向医保部门提供口述线索,参与定点药店“银价”管理。 2、认真核查处理“阴价”问题。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与市场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现场检查和报告汇报。 (一)加强数据筛选和现场核查。各地医保部门要利用医保结算数据,调整对发现药品价格上传异常和群众举报线索的定点药店现场基础检查中的“阴阳人、谁买单、视频监控、群众买单”等多种结算方式,或者仅通过追加返利、打折、全额折扣等变相降价向群众销售不确定性药品。 (二)强化定点药店协议。索取处方药店不会对参保人实施不公平或歧视,不会以高于不确定性的价格销售药品,严格执行处理协议药品“阴和价”行为的相关要求。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实行“阴阳价”的定点药店,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暂停医保结算、扣缴或追缴已缴医保基金、暂停或暂停缴费或追缴已缴医保基金、暂停或涉嫌取消医保服务协议、移交有关部门等措施严肃处理, 从而有效保障医保资金安全和保障公众购买药品的权利。 (三)纳入未婚检查范围。经数据排查、现场核查、群发举报发现“阴阳价”涉及药品数量大、情节严重的定点药店,将纳入未婚检查范围。 3. 定期做好工作监督和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保部门价格管理职责,做好定点药店常规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1)小程序将继续使用药品比价。利用IMPO系统中的实际结算价格、药品价格等医保配给全量信息,为定点药店提供比价、位置导航等服务,形成市场价格比价机制,方便公众“比”周边诚信定价,并标准和引导定点药店公平、合理、诚信定价。 (二)进一步推广量价比指数应用。全年量价比监测量将作为今年总体监测预警线。按照管理要求根据指定药品协议规定,对尚未达到年度价值监测要求的指定药店进行约谈和提醒,对拒绝调整价格或调整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指定药店将暂停营业,直至保险保险服务协议完成。 (三)定期对药品价格中的药品价格进行检查和处置。主动监测交易报销金额高、定点药店价差巨大的药品价格风险品种,立即审查处理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全省大部分定点药店价格的行为,采取不正当使用医标的行为。 (4)指导指定药店稳定数据上传。强化定点药店药品价格数据上传标准。如果上传的医保数据up了定点药店加载的如保险码、药品单价、数量等不正确或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必须按照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并定期报告。 (五)提醒参保人关注价格信息。在定点药店不良区域张贴标识,提醒放心群众查看明码标价药品的价格信息,不得对放心群众实行定价歧视。国家医疗保障管理局2025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刘俊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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